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4-20 17:57:0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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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使相关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措施,方便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在通用指南基础上,针对营改增行业特点结合现行政策规定编写了《分行业办税指南》,供各地税务人员和相关纳税人在工作学习中参考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营业税及增值税税率对照表

类型

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或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除特殊情况)

5%

6%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3%

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5%

3%征收率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营业税及增值税计税方法对照表

税种

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类型

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销(进)项税额说明表

增值税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销项税额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案例:

案例1:某餐饮一般纳税人A,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购入食材、水、电等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注明增值税税额共3.5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6*5%=5.3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6/(1+6%)*6%-3.5=2.5万元。

 

案例2:某餐饮小规模纳税人B,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5.15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3万元。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营业税及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对照表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差额扣除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扣除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视同提供生活服务或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确定说明表

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核定

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确定案例:

兼营:某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内设商店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同时还经营停车场收费业务(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11%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17%税率。

混合销售: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伴随车蜡的销售(适用17%税率),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主体不属于生产批零企业,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视同销售:某旅行社举行抽奖活动,为中奖者提供免费的新马泰旅游服务,对提供免费旅行应确认收入,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抵扣

(一)基本规定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抵扣凭证说明表

扣税凭证

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认证抵扣期限为开具日期起180天内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采取“先比对后抵扣”,采集比对期限为开具日期起180天内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暂无抵扣限制期限

4、完税凭证

暂无抵扣限制期限

 

2.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对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特殊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用途改变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在用途改变的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九、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十、跨境免税规定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十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十二、其他说明

(一)本行业纳税人所涉及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发行、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规定,请参考《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用)》。

(二)全省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地点、各地特服号:请见《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用》。

(三)咨询热线(投诉):12366-1

 

 

 

 

    十三、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

纳税人资格类型

服务项目

发票开具

申报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文化体育

一般计税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简易计税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旅游

差额扣除

自开

自开

(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

差额申报,6%税率,差额后的余额÷(1+6%)

未选择差额扣除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教育医疗、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旅游

差额扣除

自开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差额扣除部分不得代开)

差额申报,3%征收率,差额后的余额÷(1+3%)

未选择差额扣除

自开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自开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自然人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注:1.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旅游服务可扣除项目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3.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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