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通用办税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4-20 17:58: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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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使相关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措施,方便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编写了本通用指南供各地税务人员和相关纳税人在工作学习中参考使用。各分行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详见《分行业办税指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一、税务登记与核实确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原国地税共管户可以根据其使用的申报系统,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或收到国税部门邮寄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盖章后送交当地国税部门完成确认。

原地税单管户可以登录国税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或收到国税部门邮寄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盖章后送交当地国税部门完成确认。登录初始密码为原地税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极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

如您是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领用、一般纳税人登记等涉税事项。

    二、银税协议签订

(一)在国税签订了银税协议的原国地税共管户可继续使用国税银税协议。

(二)在地税签订了银税协议的原地税单管户,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确认继续使用地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作为国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的,国税机关正与银行积极商讨办法,可能会免除重新签署协议的手续。

(三)原地税单管户、国地税共管户账户信息有变化的,或原地税单管户在地税未签订银税协议,营改增后需要在国税签订的,需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签订银税协议的手续。

具体签订协议流程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在调查核实确认阶段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超过515万的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如实填报,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15年1月-2015年12月营业收入未超过515万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束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已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小规模纳税人,确认完毕后想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携带材料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大厅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需要的材料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三证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营业执照副本)

(三)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一般纳税人,只需在确认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即可完成最高开票限额认定。

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未填报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一般纳税人,或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一般纳税人,需携相关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手续,需要的资料为: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五、发票办理

(一)发票衔接

使用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根据其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情况及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经营规模,确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与数量。纳税人也可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需领用发票的种类与数量。

1.发票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

2.领用时间

2016年4月10日起,国税机关开始对已经完成信息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供应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必须从2016年5月1日起方可开具。

3.地税发票的使用

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地税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发票,并通过国税相关系统开具。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发票领用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6.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营改增国税、地税发票对照表

原地税票种

适用对象

现国税票种

通用定额发票

所有纳税人

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门票

需要使用门票的纳税人

定额门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收银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的纳税人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通用机打发票

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

通用机打发票

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已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的纳税人在确认结束后无需再办理核定票种手续。

未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的纳税人领用发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手续。需要的材料为: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变更领票人的纳税人)。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纳税人)。

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时提供)

7.《发票领用簿》。(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时提供)

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发票专用章(三证合一户需要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户为营业执照副本)后领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控设备。

    (三)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税控设备可以根据国税机关要求到税控服务单位办理。

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手续,发行需要的材料为: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发票代开

1.专用发票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普票代开

(1)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2)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临时经营代开普通发票业务。

(3)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原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国税机关将继续委托其代开营改增业务普通发票。

    六、税收优惠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政策剩余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无需再申请优惠资格备案。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营业税减免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按原试点政策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再申请优惠资格备案。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应当按我省相关公告的要求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七、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具体见各行业办税指南。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详见附件1)

1.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八、网上申报

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lerdor.com/

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s://221.226.83.19:7001/newtax/

    九、电子税务局基本功能

电子税务局目前已实现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宣传辅导、纳税咨询、权益维护、信息查询、征纳互动、小微金融服务、办税帮助等八大类200余项业务功能。

(一)纳税人登录

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个体定期定额户、原国地税共管户除外)。

纳税人可通过的两个区域进行电子税务局登录操作,包括两种登录方式,分别为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和CA证书登录。

1.纳税人识别号登录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原地税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或税号后六位,极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到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如上述密码仍无法登陆,纳税人可联系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密码重置。

2.CA登录

若纳税人使用CA登录,在安装CA驱动程序后,插入CA证书,即可实现登录。

(二)登陆后门户简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门户界面大致可以分为六个区域:A基础信息区、B我的信息区、C我的应用区、D征期日历、E政策宣传区、F其他。

A基础信息区:本区域包含纳税人基础信息和应用中心,纳税人可通过此处完成密码修改和应用添加。

    B我的信息区:本区域主要显示近期接收到的各类涉税信息,如申报反馈、扣款反馈、问卷调查和满意度调查等等。如果在本区域未能找到相关信息,可点击右上角的“更多”进入消息中心查看。

    C我的应用区:本区域内包含纳税人常用的各类应用APP ,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端图标查找自己所需的应用,如仍未找到,可通过应用中心进行添加。

    D征期日历:本区域主要用于提示纳税人各税种申报期限。

E政策宣传区:本区域包含热点专题、政策速递和热点问题,页面以若干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引导纳税人办理各类税收业务。

F为其他常用功能区:本区域包含意见建议、在线咨询、查询打印和办税指南等。

以在线咨询为例,纳税人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点击此处的按钮,进行在线咨询。

(三)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业务

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符合条件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营改增调查表上申请确认的除外。

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模块】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填写完表单后,依次点击【保存】【提交】,纳税人端自动形成免填单,可以预览打印。提交后流转至税务管理端,税务端审核同意后,即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成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登记。

2.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营改增纳税人在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按填报要求填写所需票种、票量,税务机关确定后即可使用;若之后纳税人需调整票种或用票量,可使用本功能申请。

首先,点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填写需要申请或调整的发票信息点击【保存】并【提交】后,可在信息中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3.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点击【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填写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信息 ,点击【保存】并【提交】后,可在信息中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4.发票领用

纳税人取得发票供票资格后,可通过本功能完成发票验旧和发票邮寄业务。

点击【发票领用】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纳税人在线申请邮寄发票,需要签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后,根据页面提示选择邮递地址和收件人,填写发票验旧和领用信息,依次点击【保存】【提交】按钮,完成申请。提交后纳税人可在申请界面查看【业务办理情况】和【物流状态信息】。

5.普通发票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中,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种类中的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可在电子税务局中开具。

点击【网络发票开具系统】 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点击【同步发票】,将领用的发票信息同步至电子税务局网络发票开具系统。通过【发票填开】功能,开具并打印。发票开具有误或是发生销售折让和退货时,可通过【发票红冲】功能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出现退换货或者操作失误开具错误发票时,可通过【已开发票作废】功能作废当月开具的未验旧发票。当出现发票换版换票、跳号、发票管理不善等情况时,如纳税人还有结存的纸质空白的发票,可通过【空白发票作废】功能进行作废操作。发票开具时出现打印故障,可通过【发票补打】功能可以对当日开具的发票进行补打。当纳税人有多个开票点时,纳税人可用此功能对发票进行分配、回退、切换开票点、切换开票段、发票验旧等。纳税人可在此模块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打印模板设置、客户信息维护、开票项目维护、开票点管理、开票人管理等操作。纳税人通过该功能可以进行一系列查询,如:发票供票资格、购领、开具、结存、验旧信息查询以及接受网络开具发票查询。

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击【代开发票申请】 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可以选择【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或【现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纳税人选择【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自行支付邮递费用,由邮递部门送票上门;选择【现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厅领取。

以【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为例,纳税人首先需签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填写邮递信息及专用发票代开申请信息,依次点击【保存】【提交】按钮,完成申请。提交后纳税人可在申请界面查看【业务办理情况】和【物流状态信息】。

7.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

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本功能进行变更

点击【基础信息维护申请】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进行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如变更项目需附报资料,请上传pdf格式文件。点击【保存】并【提交】,可查看pdf预览。同时,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办理结果。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按月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增值税电子申报并缴款。

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APP进入,进入申报模块后,点击“申报缴纳——纳税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在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生成本年累计,主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预缴税款,表一中的纳税人税种信息、优惠资格等数据。完成数据初始化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报表填写。点击“数据准备区”,进入数据导入界面。看到相关数据后,点击【全部导入】,即可代入表二的进项发票数据。纳税人可按照系统推荐的填表顺序进行填写。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全部保存】,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点击【申报】,用于已保存数据的提交。点击申报后,十五分钟内,红框所示区域由“受理中”跳转至“受理成功”再跳转至“申报成功”,即完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点击申报后,十五分钟内,红框所示区域由“受理中”跳转至“受理成功”再跳转至“申报成功”,即完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申报完成后,可在【税款缴纳】功能手工进行扣缴税款操作;若未进行操作,系统将于每晚8:00开始自动扣款,最后一个申报日系统无法自动扣款,需纳税人手动扣款。如需完税凭证,可在【完税凭证】功能中打印。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营改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

在“我的应用——申报类”中,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申报” APP进入,点击图中 “申报缴款——纳税申报”或【进入申报】按钮,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生成本年累计等数据。完成数据初始化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报表填写。纳税人可按照系统推荐的填表顺序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全部保存】,点击【返回】进入主申报界面,点击【申报】,用于已保存数据的提交。点击申报后,状态显示 “申报成功”,即完成申报。申报完成后,可在【税款缴纳】功能手工进行扣缴税款操作;若未进行操作,系统将于每晚8:00开始自动扣款,最后一个申报日系统无法自动扣款,需纳税人手动扣款。如需完税凭证,可在【完税凭证】功能中打印。

10.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季)申报

营改增纳税人中的娱乐行业可通过本功能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

点击【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季)申报】APP进入,进入申报模块后,点击“申报缴纳——纳税申报”,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将会带入申报表中所有的初始项。完成数据初始化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报表填写。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全部保存】后勾选“文化事业建设申报表”,点击【申报】,用于已保存数据的提交。点击申报后,十五分钟内,红框所示去区域显示由“受理中”跳转至“受理成功”再跳转至“申报成功”,即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税款的,点击左侧【待缴税款】手工扣款。缴款完成后,可通过左侧【完税凭证】功能打印完税凭证。

11.财务报表月(季)申报

营改增纳税人可通过本模块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点击“财务报表月(季)申报”APP进入,进入申报模块后,点击“申报缴纳——纳税申报”,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所需的本年累计等数据。完成数据初始化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报表填写。纳税人可按照系统推荐的填表顺序进行填写。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全部保存】后勾选“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点击【申报】,用于已保存数据的提交。点击申报后,红框所示区域跳转至“申报成功”,即完成财务报表申报。

纳税人如涉及上述未介绍的其他税种,譬如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基金等其他税种,均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申报。

    十、办税实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二)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4.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5.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6.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三)实名办税的资料

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需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事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应急情况的处理

    办税人员暂无法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国税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2.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1.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及说明

(1)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接受应税服务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

(2)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接受应税服务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

(3)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4)明细科目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①“进项税额”专栏

“进项税额”科目,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接受应税服务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售退回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科目,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③“销项税额”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售退回应冲减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④“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⑤“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⑥“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⑦“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⑧“进项税额转入”专栏

核算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⑨“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十二、营改增纳税人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016年5月,某A建筑企业,本月提供建筑业收入111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购进钢材等原材料,取得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

A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

    上例:

    取得建筑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挂账留抵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

通过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允许抵扣8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

(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例:某A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2016年5月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当月支付承运方运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

(1)A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A公司支付承运方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12000

贷:应付账款  212000

2.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2016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49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20元

(1)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490

贷:银行存款  490

(2)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330

(3)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20

贷:管理费用  330

递延收益  490

(4)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  12.25

贷:累计折旧  12.25

借:递延收益  12.25

贷:管理费用  12.25

2.小规模纳税人

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目

基本税率

简易计税项目

销售额差额计算项目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项目

征收率*

交通运输服务

1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收转付的客票价款可差额扣除

现代服务

6%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服务、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

3%

客运场站服务(仅一般纳税人)

经纪代理服务

其中:不动产租赁

11%

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5%

融资租赁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5%

(减按3%)

个人出租住房

5%

(减按1.5%)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

17%

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

2012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11%

增值电信6%

3%

邮政服务

11%

3%

建筑服务

11%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

3%

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包方

金融服务

6%

2012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

3%

金融商品转让、融资性售后回租

生活服务

6%

文化体育服务

3%

旅游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6%

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

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3%

销售不动产

11%

销售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销售试点前取得(非自建)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项目(限一般计税方法)

   

 

 

 

 

 

 

 

 

 

 

 

 

 

 

 

 

 

 

 

 

 

 

 

 

 

 

 

 

 

 

 

 

 

 

 

十三、分税目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

 

    附:江苏省国税系统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特服号

江苏省局

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96888700

省直属局

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96888701

南京市局

南京市白下路300号

96888702

南京市玄武区局

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308号

96888703

南京市秦淮区局

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98号3楼

96888704

南京市建邺区局

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96888705

南京市鼓楼区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

96888706

南京市浦口区局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

96888707

南京市栖霞区局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93号

96888708

南京市雨花台区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96888709

南京市江宁区局

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96888710

南京市六合区局

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9号

96888711

南京市溧水区局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18号

96888712

南京市高淳区局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03号

96888713

南京市高新区局

南京市浦口区高新路15号

96888714

南京市经济开发区

南京市栖霞区新港大道86-3号三楼

96888715

南京市化学工业园

南京市六合区晓山路3号

96888716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96888717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局

无锡市解放东路828号

96888718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局

无锡市观山路199号(驻无锡市政务中心国税窗口)

96888721

无锡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局

无锡市旺庄路138-2号

96888718

无锡市锡山区局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18号

96888719

无锡市惠山区局

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

96888720

无锡市滨湖区局

无锡市滴翠路98号

96888721

无锡市江阴市局

无锡市江阴市朝阳路170号

96888722

无锡市宜兴市局

无锡市宜兴市太滆东路198号

96888723

徐州市局

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90号

96888724

徐州市贾汪区局

徐州市贾汪区山水大道18号

96888725

徐州市丰县局

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中段

96888726

徐州市沛县局

徐州市沛县汤沐中路16号

96888727

徐州市铜山区局

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晓月园6号楼

96888728

徐州市睢宁县局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东路43号

96888729

徐州市新沂市局

徐州市新沂市钟吾南路18号财税大楼北楼

96888730

徐州市邳州市局

徐州市邳州市建设路国税大厦

96888731

常州市局

常州市晋陵中路481号

96888732

常州市武进区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鑫都大厦

96888733

常州市溧阳市局

常州市溧阳市南环路东1号

96888734

常州市金坛市局

常州市金坛市西门大街7号

96888735

苏州市局

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88号

96888736

苏州市相城区局

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5号

96888737

苏州市常熟市局

苏州市常熟市枫林路20号

96888738

苏州市吴中区局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166号

96888739

苏州市张家港市局

苏州市张家港南环路30号

96888740

苏州市昆山市局

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东路1188号

96888741

苏州市吴江区局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79号

96888742

苏州市太仓市局

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97号

96888743

南通市局

南通市工农路197号

96888744

南通市海安县局

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51号

96888745

南通市如东县局

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育贤路666号

96888746

南通市启东市局

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

96888747

南通市如皋市局

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育贤路666号

96888748

南通市通州市局

南通市通州区高新区碧华路197号

96888749

南通市海门市局

南通市海门市北京路600号

96888750

连云港市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8号

96888751

连云港市赣榆县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8号

96888752

连云港市东海县局

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

96888753

连云港市灌云县局

连云港市灌云县建设中路1号

96888754

连云港市灌南县局

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87号

96888755

淮安市局

淮安市淮海东路8号

96888756

淮安市淮安区局

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155号

96888757

淮安市淮阴区局

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3号

96888758

淮安市涟水县局

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路

96888759

淮安市洪泽县局

淮安市洪泽县东九道21号

96888760

淮安市盱眙县局

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北路36号

96888761

淮安市金湖县局

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西路99号

96888762

盐城市局

盐城市大庆中路66号

96888763

盐城市盐都区局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12号

96888764

盐城市响水县局

盐城市响水县黄海路271号

96888765

盐城市滨海县局

盐城市滨海县新建南路228号

96888766

盐城市阜宁县局

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549号

96888767

盐城市射阳县局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8号

96888768

盐城市建湖县局

盐城市建湖县冠华东路899号

96888769

盐城市东台市局

盐城市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

96888770

盐城市大丰市局

盐城市大丰市金丰南路10号

96888771

扬州市局

扬州市文昌西路332号

96888772

扬州市邗江区局

扬州市兴城西路172号

96888773

扬州市宝应县局

扬州市宝应大道8号

96888774

扬州市仪征市局

扬州市仪征市解放西路128号

96888775

扬州市高邮市局

扬州市高邮市文化宫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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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市局

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76号

96888777

扬州市广陵区局

扬州市文昌西路332号

96888778

镇江市局

镇江市电力路69号

96888779

镇江市丹徒区局

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284号

96888780

镇江市丹阳市局

镇江市丹阳市南环路82号

96888781

镇江市扬中市局

镇江市扬中市扬子西路229号

96888782

镇江市句容市局

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西路200号

96888783

泰州市局

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68号

96888784

泰州市兴化市局

泰兴市鑫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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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靖江市局

泰州市靖江市江平路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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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市局

泰州市泰兴市鑫泰大厦国税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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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市局

泰州市姜堰市三星新村158号

96888788

宿迁市局

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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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局

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18号

96888790

宿迁市沭阳县局

宿迁市沭阳县人民中路76号

96888791

宿迁市泗阳县局

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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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泗洪县局

宿迁市泗洪县建设南路56号

96888793

苏州工业园区局

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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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局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大厦

9688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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