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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者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收优惠备案,提交备案资料。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备案后,优惠期内备案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如果备案内容变更后仍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